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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財務人員常見涉稅問題匯總(6)
十一、借款利息不論以何種形式支付給個人均應扣繳個人所得稅
案情簡介:稅務稽查人員2011年3月在對某制衣公司進行納稅檢查時發(fā)現(xiàn),2009年2月1日,某制衣公司向吳某出具借條一張借款20萬元的借條,約定在2010年1月31日前還清借款,并約定該筆借款不計利息,但須向吳某支付勞務費用30000元,支付時限為2009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0年1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經(jīng)了解,吳某非該單位職工,財務人員認為支付給吳某的30000元是勞務費,未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認定該筆30000元的勞務費用為借款利息,應代扣個人所得稅6000元,并處以未扣利息相應的罰款。
稅法分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的目的是出借款項并且收取利息,而借款人的義務就是到期償還本金和利息。在借款合同中除了約定利息之外,不涉及到約定其它費用的情形,如勞務費等。
勞務費是指個人在提供某項勞務之后獲得的收入。在單一的借款過程中,出借人只履行出借款項的義務,并沒有付出任何其它的勞務,也不存在借款人以勞務形式存在的義務,所以不能約定勞務費。本案例中,制衣公司與吳某簽定借款合同,且吳某與制衣公司無雇傭關系,也未向公司提供勞務,因而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勞務費只能認定為借款利息,只有在勞務合同或者其它與勞務相關的合同中,才能約定相應的勞務費,而在借款合同中,不能變向地將利息認定為是勞務費,所以該制衣公司應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此,稅務機關提醒廣大納稅人,在支付個人借款利息時,無論是以勞務費還是以其他名目,只要支付款項的實質是借款利息的,均應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十二、企業(yè)發(fā)放午餐補貼等需繳個稅
案情簡介:稅務人員在對某企業(yè)日常納稅評估中發(fā)現(xiàn),該企業(yè)每月現(xiàn)金發(fā)放午餐補貼、交通補貼給員工,企業(yè)已列入職工福利費,但是并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稅務機關要求企業(yè)作為扣繳義務人應如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補扣相關稅款。
稅法分析: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文件規(guī)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guī)定,個人因公在城區(qū)、郊區(qū)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定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jù)實際誤餐頓數(shù),按規(guī)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頓數(shù),按規(guī)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fā)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guī)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xiàn)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進一步明確,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另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規(guī)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shù)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jīng)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諸如防暑降溫費、食堂補貼、采暖補貼、交通補貼等各項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上述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范圍,應并入職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企業(yè)員工取得午餐補貼、交通補貼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