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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yè)務招待費支出的禮品如何做賬(4)
同意第三種觀點。
納稅人用于業(yè)務招待的禮品,有可能是納稅人自產、委托加工的產品,也有可能是外購的商品。禮品來源的不同,在稅務處理上有差異。
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第(五)款: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 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納稅人自產或委托加工貨物時,不能確定貨物是用于 對外銷售還是作為禮品,其為生產貨物購進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進項稅只要符合稅法規(guī)定的條件,是可以抵扣的。在發(fā)放禮品時,應視同銷售,計 算銷項稅額。
作為業(yè)務招待從其他納稅人那里購進的禮品,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十條第(一)款: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購入商品的目的是用作禮品,應當向銷貨方索取普通發(fā)票。即使取得的是專用發(fā)票,也應作進項稅 轉出處理。納稅人購入禮品沒有抵扣進項稅,在發(fā)放禮品時要求納稅人作視同銷售處理也是不合道理的。
同意第二種意見中的部分觀點。
第二種觀點認為:《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 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因此對企業(yè)贈送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禮品就視同銷售處理,計征增值稅。
貨物銷售一般是指貨物所有權已經發(fā)生轉移并能取得經濟補償的經濟活動。在稅法上,一些情況下,有時貨物沒有對外銷售或者所有權并沒有發(fā)生轉移, 或者貨物所有權雖然轉移但并未獲得報酬的行為也屬于銷售行為,要視同銷售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貨物在內部異地調撥;
2.貨物代銷;
3.貨物的外部使用;
4.產品的內部使用。
這里的第3點,貨物的外部使用的貨物不僅包括納稅人自產、委托加工收回的產品,也包括納稅人接受捐贈、接受投資或購買的貨物。當納稅人將這些貨 物外部使用時,都應看作銷售行為,繳納增值稅。貨物的外部使用包括:
1.將貨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對外投資行為;
2.作為禮物贈送給他人的對外捐贈行為;
3.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對外分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