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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十大認識誤區(qū)(2)
實際上,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必須按照公司章程記載的資本繳納時間、金額與方式等,及時足額地繳納出資。從法理上看,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眾與廣大潛在債權人的承諾。倘若公司資不抵債、陷入破產(chǎn)償債程序,認繳天價注冊資本的股東必須在承諾認繳注冊資本的范圍內(nèi)對公司的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資本認繳制度下的公司實際上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注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建議廣大投資者在認繳注冊資本時量力而行,適度承諾,理性認繳注冊資本,及時足額實繳注冊資本。據(jù)統(tǒng)計,今年3~6月,全國新登記10億元以上的企業(yè)僅有428家。因此,改革以后不會滋生大量虛報天價注冊資本的公司虛設泡沫。
誤區(qū)四:投資者只要承諾在公司成立百年后再實繳注冊資本,有生之年沒有實繳出資義務
在當前公司登記實踐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承諾出資期限過長的問題。如蘇州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延長出資時間至2061年10月,屆時公司有的股東已超100歲。在通常情況下,股東按照章程中約定的出資金額、方式與時間履行出資義務。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到來之前,股東沒有義務提前履行出資義務,但是,這并非絕對。在公司進入清算程序以后,股東承諾的實繳出資期限雖然還未屆滿,但該股東的出資義務視為提前到期。因為,股東認繳出資的承諾不僅在股東之間產(chǎn)生拘束力,而且在股東與公司甚至公司的債權人之間產(chǎn)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公司進入清算程序可視為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義務已經(jīng)加速生效。在破產(chǎn)清算程序啟動后,資不抵債的公司無法全額償債,股東的出資義務更有必要視為提前到期,以提高債權人的獲償比例。在普通清算程序啟動后,雖然公司的剩余資產(chǎn)總額足以償債,但公司的每位特定債權人能否獲得足額清償并不確定,股東的實繳出資義務也必須加速到期。如果債權人足額獲償,股東可按其實繳出資比例分取剩余財產(chǎn)(包括補繳的出資)。例如,股東承諾在公司成立后100年實繳出資1 000萬元,公司成立三年后就因資不抵債而被債權人提起破產(chǎn)還債程序。在此種情形下,股東必須提前將97年之后才到期的1 000萬元出資義務履行完畢。這是契約精神的起碼要求,也是公司制度嚴肅性的體現(xiàn)。
誤區(qū)五:一人公司股東法律風險最低,甚至可以稱為高枕無憂的公司組織形式
一人公司產(chǎn)權歸屬明確,決策與執(zhí)行程序靈活簡便,可以避免股東之間的股權紛爭與公司治理僵局。加之此番改革取消了一人公司10萬元的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一人公司備受廣大投資者青睞。例如,3月份在江蘇省登記的一人公司有8 092戶,同比增長137.3%。股東選擇一人公司固屬投資自由,但本身亦有法律風險。根據(jù)2013年《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chǎn)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此即法人人格濫用推定制度。倘若一人股東能夠自證清白,可以免于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倘若一人股東不能慎獨自律,致使個人與一人公司的財產(chǎn)混同、人格混同,一人股東的連帶責任風險就會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