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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租賃售后回租的稅務會計處理 (4)
時間: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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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由于出售設備的價格200萬元不是公允價值,2011年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須進行合理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200000-1600000-319658.12=280341.88(元)。
其中“遞延收益——未實現(xiàn)售后租回損益(經營租賃)”80341.88元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000元是永久性差異。
2012年~2015年,企業(yè)所得稅申報時,分別做納稅調減25106.84元、20085.47元、15064.10元、20085.47元。
上述例題中,如該辦公設備是以公允價值220萬元成交的,則甲公司應當將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甲公司第二步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2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60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銷項稅額)
319658.12
營業(yè)外收入 280341.88。
由于是按17%計提增值稅,可以按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各年支付租金分錄不變,不存在按租金支付比例分攤遞延收益的問題,財稅處理無差異,不需做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