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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稀土黑礦超三成 資源稅征收起爭議(2)
按照WTO的上訴程序,我國在上訴機構8月7日公布終裁后,本來應該有60天的上訴期,但美國在4月17日針對一個很小的程序性問題率先上訴,導致我國在本案中的上訴準備步驟被打亂。如果一方上訴,另一方只能在這個案件中作為其他上訴人,作為其他上訴人提交上訴意見的時間,只能是在對方提交時間的10天內。
而中國提出上訴的目的在于,希望在一些特定的問題上,上訴機構能夠做出對規(guī)則更有利于中國的解釋。
“中國的上訴點主要是針對《加入議定書》的具體條款與WTO協(xié)議的關系,而不是直接針對《加入議定書》第11條3款能不能援引GATT第20條(g)款這樣已經(jīng)被上訴機構否定掉的點,希望從宏觀層面在上訴機構方得到可能的有利基礎,為以后中國從別國進口資源做準備。”陳衛(wèi)東說,“但可惜的是,這樣的期望也沒有被支持。”
爭議資源稅/
上述接近商務部的人士對 《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表示,案件終裁之后有一個由雙方商議達成的過渡期,如果商議無果可以再打官司。
過渡期之后,我國該采取什么樣的稀土管理措施?
陳衛(wèi)東對《每日經(jīng)濟新聞》記者說,我國將面臨著三種選擇:其一,取消出口配額和出口關稅,這最符合美日歐的期望;其二,維持現(xiàn)有的出口稅和出口配額,但與美日歐進行補償談判,在其他貿易部門給予美日歐更大的市場開放,以此換取稀土等資源類產(chǎn)品的出口限制;其三,拒不執(zhí)行終裁結果,這將面臨被美日歐采取WTO授權的貿易報復。
而無論作出哪種選擇,我國都會付出代價。
上述接近商務部的人士稱,從WTO角度來說,中國有義務取消對稀土和鎢鉬產(chǎn)品的出口關稅和出口配額。目前,我國對稀土產(chǎn)品實施從開采、加工到出口方面的總量管控,是一種以行政為主要手段的管控。該人士說,完全靠行政手段實行從頭到尾的管控是管不住的。
市場手段主要是指對價格高低的調控。從目前我國已有的稀土管理措施來看,已經(jīng)兼顧到行政手段加市場的手段來共同調控?!睹咳战?jīng)濟新聞》記者從一些部委人士處得知,未來,中國對稀土的管理將在價格方面和生產(chǎn)限制方面制定政策。
上述人士所說的 “對價格的調控”,陳衛(wèi)東認為主要指資源稅。
自2011年4月1日起,國務院統(tǒng)一調整了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輕稀土包括氟碳鈰礦、獨居石礦為60元/噸;中重稀土包括磷釔礦、離子型稀土礦為30元/噸。
一家大型稀土企業(yè)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上調資源稅后稀土價格肯定會上漲,企業(yè)不是不愿意上調資源稅,而是希望在政府管住稀土黑產(chǎn)業(yè)鏈后再上調資源稅,否則正規(guī)企業(yè)稅負加重,而黑產(chǎn)業(yè)鏈將更加猖狂。多位業(yè)內人士估算,目前,在國內10多萬噸的稀土供應中,黑礦大概有3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