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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最新) (4)
時間: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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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jīng)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guī)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三)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為納稅人開具的;
(四)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五)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的情形。
第十六條 其他納入稅收票證管理范圍的種類有:
(一)《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jù)》是稅務機關收取稅務代保管資金時使用的專用收據(jù)。
(二)當場處罰罰款收據(jù)。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當場收繳罰款時使用的財政部門統(tǒng)一制發(fā)的罰款收據(jù)。
第十七條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是指稅務機關印制稅收票證和征、退稅款時使用的各種專用章戳,具體包括:
(一)稅收票證監(jiān)制章。套印在稅收票證上,用以表明稅收票證制定單位和稅收票證印制合法性的一種章戳。
(二)征稅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征收業(yè)務,開具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印花稅銷售憑證》等征收憑證時使用的征收業(yè)務專用公章。
(三)退庫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款退庫業(yè)務,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退庫憑證時使用的,在國庫預留印鑒的退庫業(yè)務專用公章。
(四)印花稅收訖專用章。以開具稅收繳款書代替貼花繳納印花稅時,加蓋在應稅憑證上,用以證明應稅憑證已完稅的專用章戳。
(五)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章。稅務機關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收取、支付和管理業(yè)務時使用,并在稅務機關代保管資金賬戶開戶銀行預留印鑒的稅務代保管資金業(yè)務專用公章。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稅收票證專用章戳。
第十八條 《稅收繳款書(稅務收現(xiàn)專用)》、《稅收繳款書(代扣代收專用)》、《稅收收入退還書》、印花稅票、稅收完稅證明、《稅務代保管資金專用收據(jù)》及當場處罰罰款收據(jù)應當視同現(xiàn)金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 稅收票證應當按規(guī)定的適用范圍填開,不得混用。
第二十條 稅收票證專用章戳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使用,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章 設計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