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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最新) (11)
時間: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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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五十八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保管、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票證及有關資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開具稅收票證的,可以根據情節(jié)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稅收票證印制企業(yè)簽訂代征代售合同、稅收票證印制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條 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guī)定的,稅務機關應當停止其稅收票證的領用和自行填開,并限期繳銷全部稅收票證;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稅收票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毀滅稅收票證專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政府部門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基金、費可以使用稅收票證。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稅務機關,是指直接向稅務機關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發(fā)放稅收票證并辦理結報繳銷等工作的局、稅務所、辦稅服務廳等機構。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銀行、信用社。
第六十五條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票證管理中心負責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的計劃編制、印制、保管和發(fā)運工作。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所稱稅收票證,不包括印花稅票。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侗本┦械胤蕉悇站株P于印發(fā)<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計〔1998〕3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