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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不同時期增值稅稅負如何才有可比性
由于企業(yè)具體生產經營過程中產銷狀況的不同,如產銷存變動、出口退稅業(yè)務等的發(fā)生,實際計算稅負時如果簡單地按應交增值稅與銷售收入相比就會產生一定的差異,使稅負忽高忽低。對此,我們必須深入分析造成稅負變動的原因,通過計算調整,使不同時期的計算結果可以進行比較分析。
為便于分析,以下幾種情況全都假定進項稅率與銷項稅率一致。
一、購進原材料的價值全部轉移到產成品當中,且產成品全部在當期實現(xiàn)銷售。
這時的計算比較簡單,就是用應納增值稅額與當期的銷售收入直接相比計算得出,即:增值稅稅負率=應交增值稅額/銷售收入。
或者這樣分析,對于工業(yè)企業(yè)來說,如果企業(yè)加工出來的產品全部都賣出去了,那么,銷售成本等于全部制造成本。工業(yè)產品的制造成本,除了包含有外購原材料等貨物的購進額外,還包括有工人工資、折舊費等不發(fā)生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加工增值部分(現(xiàn)在固定資產的進項可以抵扣);假定把這些加工增值部分占產品制造成本的百分比叫做加工增值率,并假設所有外購的原材料等外購貨物價值全部都轉移到了產成品當中,而制造出來的產成品又全部都銷售了,這樣的話,工業(yè)生產中發(fā)生的貨物購進額與制造產品所耗用的貨物購進額就完全相等了,這時可通過加工增值率從產品銷售成本中折算出來。即:購進原料額=產品銷售成本×(1-加工增值率)=(銷售額-銷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
假定購進原料增值稅進項稅稅率與產成品的銷項稅率都一致,則應納增值稅額=[銷售額-(銷售額-銷售毛利)×(1-加工增值率)]×稅率;增值稅稅負率=[1-(1-銷售毛利率)×(1-加工增值率)]×稅率。
二、購進原材料價值全部轉移到產成品當中,且部分產成品在當期實現(xiàn)銷售。
這表明企業(yè)期末有庫存產成品存在。在價值形態(tài)上,這部分庫存商品中包括了它所消耗的原料價值,而這部分原料的價值報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在當期已經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行了抵減,這樣的話,當期的增值稅甚至出現(xiàn)了留抵。這時,直接按應交增值稅額與銷售收入的比值來計算顯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行不通的。對此,必須通過一定的方法來進行剔除計算。我們不妨在計算時先對這部分庫存的產成品所消耗的原材料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估算,再調整當期應納稅額進行計算。
在計算前,我們可先根據(jù)產品成本計算表來計算出加工增值率這個指標(當然有借鑒的行業(yè)資料使用也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