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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f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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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稅地[2008]92號
各區(qū)、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管理工作,完善清算管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清算質量和效率,現(xiàn)將新修訂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依法行政,確保國家足額入庫的重要保證。各局在強化土地增值稅稅款預征工作的同時,要認真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各項管理工作。
二、為了更好地開展清算工作,各局應依照《管理辦法》,結合本地區(qū)土地增值稅征管的實際情況,完善本局清算工作的具體工作流程,落實崗位責任,確保清算土地增值稅稅款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對新《管理辦法》發(fā)布前已受理的清算項目,可不要求納稅人修改鑒證報告。
四、從2008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按照新《管理辦法》進行審核批復。
附件:1.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2.土地增值稅清算申請表
3.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
4.土地增值稅清算材料清單
5.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
6.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
7.土地增值稅清算中止核準通知書
8.土地增值稅清算終止核準通知書
9.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10.土地增值稅清算核準通知書
11.土地增值稅四項成本核定通知書
12.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流程表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yè)務準則的通知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yè)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fā)〔2007〕132號)及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應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清算以納稅人初始填報的《土地增值稅項目登記表》中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為對象,對一個清算項目中既有普通標準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一)項的免稅規(guī)定。
第四條 納稅人在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手續(xù)時應在報送有關資料的同時附送稅務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以下簡稱《鑒證報告》,標準格式見附件1)。
第二章 清算條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納稅人應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
(一)全部竣工并銷售完畢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 納稅人開發(fā)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評估發(fā)現(xiàn)問題后,認為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