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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如何發(fā)放更節(jié)稅? (2)
三、案例及分析
現(xiàn)結(jié)合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以發(fā)放獎金月份工薪金總額26000元(月工資8000元,獎金18000元)為基點,計算工資、獎金分別變動對納稅額的影響。
1.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4500元(加一檔稅率工資)至30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12500元,工資納稅額1245元[(12500-3500)×20%-555],獎金納稅額540元(18000×3%),累計納稅1785元。
?。?)計入獎金,工資納稅額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2145元[(18000+4500)×10%-105],累計納稅2490元。結(jié)論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工資而不是獎金。
2.當薪金由26000元增加30500元(再加一檔稅率工資)至56500元時,是計入工資還是計入獎金?
?。?)計入工資,工資由8000元增至38500元,工資納稅額7745元[(38500-3500)×25%-1005],獎金納稅額不變540元(18000×3%),累計納稅8285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①)。
?。?)計入獎金,工資納稅不變345元[(8000-3500)×10%-105],獎金納稅4745元[(18000+30500)×10%-105)],累計納稅5090元(計算方法設定為公式②)。結(jié)果是增加薪金應該計入獎金范圍。
工資與獎金在此段范圍內(nèi)增減變動的納稅臨界點在哪里?假定納稅臨界點的薪金總額為A,則有:公式①=公式②
[(A-3500-18000)×25%-1005]+(18000×3%)=[(8000-3500)×10%-105]+[(A-8000)×10%-105]
A=35200(元)
即,薪金在26000元至56500元范圍變動時:納稅平衡點為35200元,當薪金總額等于35200元,增加的部分計入工資或計入獎金納稅額相等,薪金總額小于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工資發(fā)放,薪金總額大于35200元時,增加部分應該計入獎金發(fā)放。
依據(jù)上述方法,設定發(fā)放當月工資獎金總額為X,現(xiàn)編制表1所示年終獎發(fā)放方案表,供各單位參考(均不考慮三險一金等扣除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