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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chǎn)損失的所得稅處理(2)
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應納稅額的計算
企業(yè)因追補確認2008年設備處置損失而在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不能辦理退稅,只能在確認年度即2011年的應納所得稅款中抵扣,2011年應納稅所得稅款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無限期遞延抵扣。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企業(yè)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chǎn)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yè)所得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的應納所得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這里并沒對遞延抵扣的時間作限制,這樣的處理可以確保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得以完全抵扣。該企業(yè)2008年-2010年共多繳所得稅35萬元,至2010年尚未彌補虧損為70萬元。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diào)整后所得均為70萬元,則2011年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應納稅所得為0,2012年應納所得稅額為17.5萬元(7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所得稅35萬元后,尚余17.5萬元未抵扣。2013年應納所得稅額也是17.5萬元,抵扣尚未抵扣的多繳稅款后,實際應納稅額為0。
假設2011年-2013年納稅調(diào)整后所得均為20萬元,則三年所得合計60萬元,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70萬元虧損后,仍未能在稅前彌補的10萬元虧損則不得再在以后年度稅前彌補,但未能抵扣的以前年度多繳稅款仍可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假設2014年納稅調(diào)整后所得為160萬元,因該項所得不得再彌補2008年尚未彌補的虧損,所以當年應納所得稅額為40萬元(160×25%),抵扣2008年-2010年多繳的35萬元所得稅款后,2014年實際應納所得稅額為5萬元(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