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系京審 |
業(yè)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 |
土地增值稅的涉稅疑難問題處理(3)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第006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fā),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
9、土地使用權評估增值是否可以作為成本扣除?
納稅人對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評估增值額無論會計上如何處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應作為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10、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土地部門收取的土地閑置費、土價評估費的土地增值稅處理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的《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國稅函發(fā)(1995)110號)第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具體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按規(guī)定補交的出讓金;以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支付的地價款。土地部門收取的土地閑置費不能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四條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逾期開發(fā)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得扣除。”。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對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fā)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價費能否扣除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11、納稅人取得土地應上交的土地出讓金不直接支付給土地部門,而是作為政府部門對企業(yè)投資,可否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
納稅人取得土地的應上交的土地出讓金不直接支付給土地部門,而是作為政府部門對企業(yè)投資,如果其金額與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土地出讓金金額一致,并且取得了土地出讓金合法票據(jù),在土地使用權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當作為扣除項目。
12、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按“以地補路”的方式取得土地,但是該單位支付修路款時,取得的是政府部門財政收據(jù),支付修路款是否可以作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