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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所得稅匯算清繳關于資產損失政策問答集錦
時間:20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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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損失確認條件的執(zhí)行口徑問題
1.問:按照25號公告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其中“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指的是該筆應收賬款確認為收入的年度,還是確認為損失的年度?
答:按照重要性原則,對損失金額較大、對當期納稅所得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予以重點管理;對金額較小,對當期納稅所得影響較小的資產損失項目進行一般性管理。考慮到確認單筆金額大小的目的是考量其對企業(yè)當年納稅所得的影響,因此“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是指確認損失當年的收入總額。
2.問:按照25號公告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存貨毀損、報廢或變質損失中,“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其中:“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是以購買該資產的年度還是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成本該類資產的計稅成本?
答:以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存貨計稅成本的期末數作為計算基數。
(二)損失時間的確認問題
問:部分固定資產和存貨發(fā)生報廢損失,2011年會計根據內部審批文件,按賬面凈值作損失處理,但當年未實際處置,在2012年進行變賣處理,取得變賣收入計入2012年損益。對于這種跨年度情況,損失確認時間是2012年,還是先按會計處理在2011年確認(確認的資產損失金額不包括變賣收入的部分),2012年企業(yè)取得的變賣收入在2012年繳稅?
答:按照25號公告第四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fā)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yè)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報廢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處置(殘值已變賣)和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兩項條件同時具備的年度申報扣除。上述損失應作為2012年發(fā)生的損失,申報扣除在2012年。
(三)對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的債權性投資損失(因破產、關閉等原因形成)的確認條件問題
問:對于債權性投資損失,25號公告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對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的,上述政策中“有關事項超過三年以上”與“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兩項條件須同時具備還是只具備其中一項條件即可適用“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
答:對于債權性投資損失中,因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失蹤或者死亡,但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的,只需滿足“有關事項超過三年以上”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一個即可。企業(yè)已確認債權投資損失的債權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納稅所得計征企業(y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yè)已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的后續(xù)管理,督促企業(yè)將確認損失后又收回的部分計入當期納稅所得。
?。ㄋ模┚惩鈸p失稅前扣除問題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實施后,對于企業(yè)發(fā)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資企業(yè)的股權投資損失、涉及境外債權人的應收賬款損失等境外損失能否申報扣除?
答: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鑒于因債務人或被投資企業(yè)在境外發(fā)生損失的情形復雜,涉及的證據不易判定,國家稅務總局需做進一步研究,因此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暫不予受理。
1.問:按照25號公告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出具專項報告。”其中“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指的是該筆應收賬款確認為收入的年度,還是確認為損失的年度?
答:按照重要性原則,對損失金額較大、對當期納稅所得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予以重點管理;對金額較小,對當期納稅所得影響較小的資產損失項目進行一般性管理。考慮到確認單筆金額大小的目的是考量其對企業(yè)當年納稅所得的影響,因此“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是指確認損失當年的收入總額。
2.問:按照25號公告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存貨毀損、報廢或變質損失中,“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其中:“占企業(yè)該類資產計稅成本”是以購買該資產的年度還是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成本該類資產的計稅成本?
答:以資產損失發(fā)生年度存貨計稅成本的期末數作為計算基數。
(二)損失時間的確認問題
問:部分固定資產和存貨發(fā)生報廢損失,2011年會計根據內部審批文件,按賬面凈值作損失處理,但當年未實際處置,在2012年進行變賣處理,取得變賣收入計入2012年損益。對于這種跨年度情況,損失確認時間是2012年,還是先按會計處理在2011年確認(確認的資產損失金額不包括變賣收入的部分),2012年企業(yè)取得的變賣收入在2012年繳稅?
答:按照25號公告第四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fā)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企業(yè)發(fā)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報廢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應在實際處置(殘值已變賣)和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兩項條件同時具備的年度申報扣除。上述損失應作為2012年發(fā)生的損失,申報扣除在2012年。
(三)對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的債權性投資損失(因破產、關閉等原因形成)的確認條件問題
問:對于債權性投資損失,25號公告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對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的,上述政策中“有關事項超過三年以上”與“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兩項條件須同時具備還是只具備其中一項條件即可適用“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
答:對于債權性投資損失中,因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失蹤或者死亡,但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的,只需滿足“有關事項超過三年以上”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兩個條件中的一個即可。企業(yè)已確認債權投資損失的債權以后年度收回時,應計入收回年度納稅所得計征企業(yè)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yè)已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的后續(xù)管理,督促企業(yè)將確認損失后又收回的部分計入當期納稅所得。
?。ㄋ模┚惩鈸p失稅前扣除問題
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實施后,對于企業(yè)發(fā)生的涉及境外被投資企業(yè)的股權投資損失、涉及境外債權人的應收賬款損失等境外損失能否申報扣除?
答: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鑒于因債務人或被投資企業(yè)在境外發(fā)生損失的情形復雜,涉及的證據不易判定,國家稅務總局需做進一步研究,因此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暫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