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系京審 |
業(yè)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 |
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務處理案例分析(2)
時間:2013-04-27?
點擊:
次
來源:未知
上述四個案例,正確的稅務處理是:案例一,退休時一次性為員工繳存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是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規(guī)定,在計入個人賬戶時,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費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當期應納個人所得稅款,并由企業(yè)在繳費時代扣代繳。案例二的“住房補貼”應合并當月工資薪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案例三的“績效獎”和“精神文明獎”,可選擇數(shù)額較大者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剩下的獎項合并當月工資薪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案例四中全年兩次發(fā)放的“半年獎”,可選擇數(shù)額較大者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剩下的“半年獎”合并當月工資薪金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賬務處理(也可和當月其他扣繳個稅項目合并在一起進行賬務處理):
發(fā)放或劃轉繳款時代扣: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代繳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貸:銀行存款 ×元
如果是稽查查出的上述問題,則稽查部門應根據(jù)上述正確算法計算出被查年度應扣繳的個稅數(shù),減去扣繳義務人當期實際扣繳的個稅數(shù),得出應補扣補繳稅款數(shù),向扣繳義務人追繳并處以相應罰款,而扣繳義務人在接受處理后,應根據(jù)稽查部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通知書》補扣補繳相應稅款和繳納相應罰款,并作如下賬務處理:
補繳少扣繳的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貸:銀行存款 ×元
繳納罰款:
借:營業(yè)外支出 ×元
貸:銀行存款 ×元
在發(fā)放工資時補扣稅款: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總結: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是分類稅制,這種稅制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zhì)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它的好處是便于征收管理,不足是,同樣數(shù)額的個人所得會由于類型不同、發(fā)放及計算方法不同而產(chǎn)生較大的稅負差異。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問題提示我們,在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框架下,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注意防范因計算方法適用錯誤可能帶來的涉稅風險——把全年一次性獎金當作一只什么都可以往里裝的“筐”,而不分青紅皂白把非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按該方法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是不正確的。以上案例同樣提示稅務機關,在進行納稅檢查時,應關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適用是否正確的問題,對于員工收入較高的單位來說,這樣的問題易于檢查,而且一旦有問題,往往涉及稅款數(shù)字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