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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進項稅抵扣須留意范圍 (2)
時間:201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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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wǎng)絡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內容,輸電線路不在固定資產分類的代碼02、03范圍內,也不屬于土地附著物,其屬于專用設備,代碼為28。據(jù)此,企業(yè)在構建輸電線路類資產時,不再區(qū)分土建和設備部分,取得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財稅[2009]113號文件通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附件,明確了準予抵扣固定資產的具體范圍。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并不是除代碼02、03外的都可以將相關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財稅[2009]113號文件明確了“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稅屋、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納稅人在財稅[2009]113號文件下發(fā)前,將該文件中所明確的構筑物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及時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如企業(yè)的工業(yè)用池、罐、工業(yè)生產用槽、橋梁、架等類資產,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1994)03類,這類資產核算時,通常情況下都作為設備管理。煉油企業(yè)的儲油罐、其他工業(yè)企業(yè)用罐,無論是金屬或非金屬構成,都在不得抵扣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