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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guī)模如何判斷是否需要申請轉一般納稅人
201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0年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隨后又發(fā)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辦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其中有一項規(guī)定就是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在連續(xù)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內累計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時,就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一般納稅人辦法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依照銷售額和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全額計算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同時對遲繳的稅款還要依法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那么如何判斷是否需要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呢?筆者認為至少應分四步進行:
一、弄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范圍。
根據(jù)《辦法》第五條及《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有三種類型的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一是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二是依據(jù)《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非企業(yè)性單位,包括行政單位、事業(yè)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三是依據(jù)《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不經常(偶然)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非增值稅納稅人企業(yè)。也就是說如果你單位(包括除個體工商戶以外的其他個人,下同)是屬于這三種情況之一的納稅人,那么,不論經營期是否超過12個月,也不論在連續(xù)12個月內的累計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是多少,均不需要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但屬于選擇按小規(guī)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后兩種情況的納稅人如果連續(xù)12個月內的累計應納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也可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弄清連續(xù)經營期的計算方法。
在計算連續(xù)經營期是否達到或超過12個月時需注意三點:一是從何時開始計算申辦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經營期。按照《通知》第十條規(guī)定精神,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經營期應當從稅務登記證的簽發(fā)日期開始計算;二是經營期的起始月份如何計算?!掇k法》第三條將計算銷售額的經營期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國稅發(fā)[1994]59號)的“年”改成了“12個月”,但沒有明確起始月份是從稅務登記證的簽發(fā)月份算起,還是從稅務登記證簽發(fā)日的下一個月的對應日算起,因此,按照會計核算慣例,稅務登記證的簽發(fā)月份就應當算一個月的經營期,即只要是在2010年3月份簽發(fā)的稅務登記證,不論簽發(fā)日是哪天,2010年3月份就算經營一個月份。三是連續(xù)12個月的經營期如何計算。《通知》第二條明確《辦法》第三條所稱的經營期是指在納稅人存續(xù)期內的連續(xù)經營期間,含未取得銷售收入的月份,也就是說,只要辦理了稅務登記證,不論是否取得了銷售收入,都應計算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經營期之內,即:如果你單位是在2010年3月20日以前或者是在2010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間辦理的稅務登記證,那么,不論是否取得銷售收入,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法定經營期都應該從3月份開始,到2011年2月份為連續(xù)經營12個月;如果是在2010年4月份辦理的稅務登記證到2011年3月份為連續(xù)經營12個月,以此類推。